新房未入住却要全额交物业费? 经调解,物业退还多收费用

临沂日报 2021-04-09 09:31 大字

本报讯 (临报融媒记者 孙飞霞 通讯员 赵言华)购买了新房一直未入住,却还要全额交物业费,近日,家住沂水县城的于先生与小区物业协商未果后,投诉到了沂水县市场监管局。

于先生告诉记者,2017年,他在沂水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直未装修也未入住,且均按时全额交纳物业费。最近于先生了解到,空置房物业费可按一定折扣收取,物业公司非但没有告知,反而以小区住户较多,业主不前来物业办理空置房手续,物业无法确认房屋是否空置为由,将责任转嫁给了于先生。与物业协商无果后,将物业投诉到了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希望物业能退回多收取的费用。

接到投诉后,沂水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予以受理,并立即向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沟通。投诉当天,沂水县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科工作人员便赶到该小区调查了解情况,通过查看物业宣传栏、查阅物业公司收费凭证、与公司委托代理人座谈等方式,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沂水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物业工作人员讲解了政策。根据《关于沂水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沂发改〔2020〕57号)第五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空置协议,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宣传告知空置房屋物业费减免规定,积极配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房屋空置协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同时,根据《关于明确沂水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沂发改〔2019〕27号)第三条第2款“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

整整一下午的时间,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到《关于明确沂水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沂水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等,进行了细致讲解,物业工作人员听得更是心服口服。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物业公司退还多收于先生的空置房物业费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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