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新旧动能转换的司法尝试
针对企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需求,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如何发挥好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对此,沂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做了些许尝试。
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破产重组牵涉面广,易引发多方问题。破产程序作为僵尸企业处置专门程序,在淘汰落后产能、激发生产要素活力、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方面独具优势,但也通常会牵涉多方债权纠纷、劳动纠纷、职工安置就业等问题,易引起暴力催讨、债权人潜逃、职工上访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事件。
2、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不精准,致案件审理进度缓慢。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一般使用的是政府成立的清算组,由政府工作人员为主要成员。由于政府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的局限性,对破产业务不熟悉,不专业,致使案件审理困难较多,导致案件审理进度缓慢。
3、 中小企业缺乏法律支撑,矛盾频发。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并受自身条件制约,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普遍缺乏长期有效的法律服务,只在有诉讼需求时外聘律师,证据难以保留,手续不合规范,造成“前期埋下隐患,后期艰难排雷”的局面。
二、法院的尝试
1、妥善审理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一是加快“僵尸企业”破产重组的司法处置,对生产要素进行“松绑”、新旧动能进行“过滤”、有效资源进行“重装”。二是妥善处理职工安置就业、劳动合同纠纷问题,通过缓、减、免诉讼费,降低困难职工的诉讼成本,充分发挥速裁机制,及时解决劳务纠纷问题,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协调,适当平衡劳动者与企业双方的利益。三是建立风险问题预判机制,对因债务纠纷、劳动纠纷等引发的暴力催讨、故意伤害等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的案件进行预判,与行政机关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和重大行政事项事前指导机制,引导当事人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2、破产案件选任管理人彻底转型。积极探索新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与中介机构的多方沟通,争取县委、 县府领导的支持,选用优秀的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使破产管理人更专业化、精准化,沂水法院今年审结的7起破产案件除一件强制清算转破产的外全部选任的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案件推进快,效果明显。
3、 完善为企业服务的便利措施。 制定落实企业定点联系制度,开展“法官帮扶企业”活动,在重点企业建立联系点,搭建“零距离”沟通平台,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其次,采取邀请座谈和上门服务的方式,帮助企业审查经营合同,针对辖区部分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和管理漏洞等,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去年以来,沂水法院立足破产清算和重整,使企业腾笼换鸟、涅槃重生。共受理破产案件8件,审结7件,使3 家企业成功重整,恢复生产,其余4家企业完成破产清算。共计释放土地,房产等生产要素:盘活土地500余亩以及大量厂房建筑、机器设备等。在此基础上,引入资金进行重建,实现了企业腾笼换鸟、涅槃重生。比如,院东头镇的峙密山居项目,是对泰兴旅游公司破产资产的基础上进行重整而建成的新项目,该项目已被列入我县重点项目、2019年市点评项目;沙沟镇的大鹏矿业通过购买伟峰矿业这一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进行生产,实现了厂房建筑、机器设备的再利用,预计2019年缴税可达600余万元。
武传玲陈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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