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论证会召开 临沂市水源地保护将有法可依
本报4月1日讯 (记者 孙飞霞)近日,临沂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临沂市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论证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发改委、市编办、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政府法律顾问、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临沂大学专家、岸堤水库、凌山头水库相关负责人等20余人齐聚一堂,共同为临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言献策。《条例》的适用范围包含岸堤水库、许家崖水库、石泉湖水库、陡山水库、相邸水库、凌山头水库、张庄水库、黄土山水库等8座水库水源保护区,沂水县黄家安水厂、郯城县第一、第二水厂、东城新区供水中心、兰陵县东苑水厂、西水厂、平邑县城区深井、沂南东明生水厂、南寨水厂等 9处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沂南县汶河黄埠闸1处河流型水源保护区。以后申报的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也适用本《条例》。
《条例》共分6章51条,第一章《总则》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考核评价、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专项资金、宣传教育、公民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规定,规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二章对饮用水水源设立和保护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内容涉及水源的设立、保护区的划定、制定保护规划、备用水源建设、保护区调整、界碑界桩等;第三章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区内已建成项目的处理、规划控制、环境整合整治、农业生产限制等。第四章为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各级政府要建立水源地日常巡查机制,明确供水单位的应急预警,以及企业、部门、政府的应急预案及演练;第五章法律责任,对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禁止性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并规定了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六章附则部分规定了本《条例》的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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