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余万元案款数日执结

沂蒙晚报 2018-08-14 14:52 大字

本报8月13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武传玲 陈淑峰)

“被执行人已按裁定要求将案款足额转出,请核实确认。”近日,沂水法院执行法官赵顺廷收到一条来自新疆阿拉尔垦区法院的短信提示,确认执行款项已到账。短短几天的功夫,300余万元的案款就已全部到账,这让赵顺廷欣喜之余,发出了“法院是一家”的感慨。

事情还得从赵顺廷执行的一起货款纠纷案件说起。

2016年9月12日,山东某玻纤公司向沂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新疆阿拉尔市某管道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蒋某某共同偿还拖欠货款3569666元及违约金。2017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协议,由某管道公司、蒋某某共同向原告分阶段支付货款。但两被告在按协议支付第一批10万元货款后,未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8月11日,该案立案执行。

2017年9月14日,执行法官赵顺廷根据网络查控情况,前往新疆强制扣划管道公司、被告蒋某某账户存款 44.8万元。同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某管道公司在第三人阿拉尔市某纤维公司有工程款400多万元”的信息,赵顺廷一行人随即赶到该纤维公司,扣留了某管道公司的应收工程款。2018年5月21日,赵顺廷查明,管道公司已向纤维公司开具面额为138万元的结算发票,遂于2018年6月9日通过最高院执行指挥平台,委托纤维公司所在地新疆阿拉尔垦区法院,向纤维公司送达执行相关手续,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将已扣留的到期工程款138万元划拨至沂水法院指定账户。

指定期限逾期后,纤维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沂水法院向纤维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并再次委托阿拉尔垦区法院送达。纤维公司迫于压力,于2018年7月8日将138万元汇至沂水法院账户。2018年7月17日,在某管道公司向纤维公司开具剩余发票后,沂水法院第三次委托阿拉尔垦区法院协助执行。2018年7月27日,该案剩余款全部执结到位。

“沂水与阿拉尔相距4000多公里,此次执行,素不相识的两地法院通过最高院搭建的执行指挥平台,高效联动,通力协作,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赵顺廷感慨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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