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显神威 逃避债务未如愿
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通过采取追加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一系列措施,圆满执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打击了逃避债务行为,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原告王某与被告沂南某教育公司于 2021年8月 11日签订《学员协议(面试班)》。协议约定:王某参加被告开办的培训班,收费13800元,若成功通过面试,则被告不退还培训费用;若最终未能通过面试,则退还培训费13000 元,并于考试最终录用公示出来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协议签订后,王某交付了培训费并参加培训。 2021年8月16日,王某参加了2021年河东区公开招聘教师面试,未获通过后多次要求退费,该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仅退还王某3000元,其余1万元拒不退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按约定退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王某培训费1 万元及利息损失。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调查,被告沂南某教育公司已经停业,人去楼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企业系张某独资开办。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追加出资人张某为被执行人,对涉案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并对被执行人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临近春节时,被执行人张某发现不能搭乘飞机、高铁回家与亲人团聚,迫于法律的威严,主动联系办案法官,积极将本案案款1万元从外地转账到法院案款专用账户。执行法官当日对被执行人张某解除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电话对张某进行耐心疏导、教育。张某对自己的失信行为深感惭愧,承诺对本人涉及在沂南县法院的同类因培训教育纠纷的其他案件积极配合,争取一并解决。
李久彪杨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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