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市场争业务聚众斗殴被判刑

沂蒙晚报 2018-08-22 14:36 大字

本报8月21日讯 (记者袁文潇通讯员陈维福) 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持刀高速上霸占市场争业务的涉恶案件,被告人季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胡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六年不等的刑罚。

沂南县蒙山道路清障服务中心与沂南县宏顺停车场位于沂南县青驼镇境内、京沪高速青驼出入口以东,均经营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事故车辆修理等业务,业务范围主要为京沪高速、日东高速沂南段,两公司因业务竞争关系经常产生矛盾。2017年以来,两公司的部分经营、管理人员纠集公司员工和其他人员,形成“恶势力”团伙,在各自准备了大量刀具,多次驾驶施救皮卡车、私家车等在上述高速公路路段“上路巡活”的过程中,为争夺施救业务、霸占市场、排斥同行而相互追逐竞驶、冲撞打砸车辆、打砸办公场所。

2017年1月15日,蒙山道路清障服务中心的季某组织、纠集被告人崔某、张某等二十余人,携带砍刀等,驾驶八辆汽车上路“巡活”。沂南县宏顺停车场的尹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被告人胡某、尚某等十余人持砍刀等工具驾驶黑色途胜、白色猎豹等车在路上“巡活”。当日14时许,双方人员在日兰高速日照方向82公里处为争夺一辆事故车辆施救业务过程中,相互对砍互殴、打砸车辆,造成宋某、尚某、徐某轻伤,季某轻微伤;造成七台车辆较大程度损毁,直接经济损失57420元,并导致“日兰”高速路段拥堵,产生恶劣影响。

聚众斗殴案发生后,沂南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侦查,并对季某、张某、胡某、尚某等进行传唤和抓捕,一干人等很快被抓捕归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季某为霸占市场、争夺业务,组织、纠集被告人崔某、张某等二十余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在高速公路聚众斗殴;被告人胡某、尚某等十余人参与斗殴,造成三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公私财物受损的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胡某、尚某等又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季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多次故意作虚假供述,妨害刑事侦查工作,构成伪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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