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个县区分配生态补偿资金1039万元

沂蒙晚报 2018-08-20 14:58 大字

本报8月19日讯 (记者付茜) 2018年第二季度,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幅度最大的是沂南县(18.6%),最小的是莒南县(6.4%)。经核算,市里共需发放给各县区生态补偿资金1039万元,蒙阴县上缴8万元。

其中,兰山区获得85万元;河东区获得77万元;兰陵县获得106万元;沂南县获得98万元;费县获得62万元;临沭县获得100万元;经开区获得41万元;罗庄区获得109万元;郯城县获得64万元;沂水县获得29万元;平邑县获得56万元;莒南县获得27万元;高新区获得131万元;临港区获得54万元。蒙阴县需上缴8万元生态补偿金。

据介绍,临沂市印发《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年 12月 31日。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

2

)、二氧化氮(NO

2

)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PM2.5、 PM10、SO

2

、NO

2

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定期通过《临沂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环保部门官方网站发布。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补偿额度。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自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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