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法治优化营商环境

山东法制报 2020-05-20 14:59 大字

南有义乌,北有临沂。临沂市是著名的商贸物流名城,民营经济约占全市经济总量的八成,培养了大批“小老板”及民营企业家,市场活力强、后劲大。在沂蒙老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奋力实现弯道超车的过程中,临沂市检察机关立足职责职能,把法治作为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全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出台十条“硬杠杠”,平等保护民企发展

“建立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护航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微信群,及时了解企业发展诉求……”今年 3月20日,临沂市检察院制定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组建专业的检察官服务企业团队,从精确法律适用、加强立案监督、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入手,及时便捷地为民营企业送上急需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临沂市郯城县检察院组建了法理支持、政策支持、方案制定、调研分析、专案办理5个专业化检察服务团,在加强对涉企业犯罪识别筛查和案件办理的同时,积极开展到企业调研、送法上门等工作,切实提升服务企业发展的实效。

郯城县检察院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和评估,依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 万余元的某民营企业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保住了近 60 个就业岗位和每年 90 余万元的税收,并通过督促补交税款和 90 余万元罚款,让涉案人员充分吸取教训,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3月17 日,该院民营企业检察服务团首先来到帮扶企业,针对企业发展存在问题向企业送达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切实提高责任担当,注重诚信经营,维护好市场秩序,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同时现场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赠送了该院编印的《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文书参考模板》。

“我们的民营企业检察服务团每月确定一个主题,主动下沉到企业生产一线,通过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 政策解读,与企业共谋发展大计,受到了企业的欢迎。”郯城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彬告诉笔者。

坚持“少捕慎诉”,消除涉案民企后顾之忧

对于涉案企业来说,一纸法律文书很可能将决定企业的生死。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依法平等保护,毫不动摇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是检察机关应尽的义务。

临沂市检察院坚持在办理涉企案件中,认真落实最高检“少捕慎诉”的要求,加强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谨慎使用强制措施,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缓刑量刑建议,积极释放法治的善意,为涉案企业消除后顾之忧,渡过难关。

2019年 4 月,平邑县的某金矿采掘车间作业时,2名工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坠井身亡。2019年 10 月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员和现场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12月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 3月,疫情防控期间,平邑县检察院经认真审查后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及其他从轻处罚情节,不需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对于涉企案件办理,我们实行一案一评估的办法,将经济影响评估与办案风险评估相结合,力求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三统一’。”临沂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说。

据统计,2017 年以来,临沂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审查逮捕案件391件,决定不批准逮捕190 件,不捕率48.6% ,审查起诉案件592件,其中决定不起诉142 件,不诉率由16.1% 上升至36.1% 。

防疫保护两不误,督导办案双促进

在疫情防控期间,临沂市检察院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提上重要议程,全力以赴为企业服务。

1月27日以来,按照市委统一部署要求,市检察院蒋万云检察长带队到沂水县督导疫情防控工作,先后深入沂水县9 个乡镇509个村居开展疫情防控实地督导检查,以县级干部为主共25名领导干部分12 轮详细了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防控物资供应、有关人员摸排隔离、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渡过难关,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纠纷等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审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执行监督案件。疫情防控期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涉企申请监督案件12件。

费县检察院在办理祝某某非法行医案过程中,迅速启动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应机制,主动提前介入。在费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2日内,费县检察院对祝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监督“不下线”,民企合法权益有保障

临沂市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涉及民营企业经济主体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严防“入罪即诉”“一诉了之”情形的发生。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引导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增强社会责任,并综合运用公开听证、上门帮助、 检察官告知函等方式,加强涉企案件息诉化解,帮助企业挽损、减损。

山东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是临沂市一家知名企业。2015年 6 月,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向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600万元,用于购买板栗,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后该某食品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被法院判令偿还借款,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对本案中该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用途有异议,2018年 11月,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向临沂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临沂市检察院随即成立专案组,经调查发现,本案所借款项最终用于购买了莒南农商行的800万股股票(权),属于改变借款用途,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2018年 12月28 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9年 5月17 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免除了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该案的成功办理,保障了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检察机关助力优化全市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把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落实到高效、精准办理每一起案件中,把检察工作主动融入大美新临沂建设,全面呵护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沂蒙老区经济迅速崛起。”临沂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蒋万云说。

王洪松徐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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