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 一建筑公司因欠薪被处10万罚金
本报4月21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徐西江) 一建筑集团公司拖欠70余名农民工工资72万元,经多次催要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仍久拖不付,其行为最终难逃法律制裁。4月19日,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公司负责人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于刑事处罚。据了解,这是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被告人赵某是某建筑集团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该建筑公司承建郯城县某养老公寓部分土建工程,并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岳某,由岳某带领农民工施工。然而,2017年7月至12月份,赵某的公司一直拖欠岳某等劳动者的工资。2017年12月27日,郯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应岳某等劳动者的请求,向该建筑集团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8年1月10日前足额支付岳某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然而该公司一直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不予支付。2018年1月10日,郯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该建筑集团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交公安机关。该公司于2018年2月份足额支付了70余人的劳动报酬720430元,但是他们此前的拖欠行为已涉嫌犯罪。2018年12月,检察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该公司提起公诉。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集团公司及公司负责人赵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整改仍然不予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十一、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赵某及其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公诉机关公诉前,积极筹措资金足额支付了所欠的劳动报酬,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法院遂依据刑法作出上述判决,对公司从轻处罚,对赵某免除处罚。
案件承办法官刘东表示,每年都有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发生,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现象更是会周期性发作。在此郑重提醒各用工单位,请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一分不能少,试探法律的底线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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