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吞赔款挥霍一空 规避执行定罪获刑
被执行人赵某青是申请执行人李某申、张某兰的女婿,赵某青的妻子李某因工伤事故死亡,赵某青及其岳父母李某申、张某兰等人共获得赔偿款120万元,但赵某青未给付李某申、张某兰,李某申、张某兰因此诉至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平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青支付李某申、张某兰因李某的死亡而应得的款项48万元。
判决生效后,赵某青拒绝履行给付义务。 2018年1月12日,平邑法院立案执行。因赵某青长期在外打工,无法联系,执行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经多次分析查控,查实被执行人赵某青在邮储银行沈阳市某支行账户内分4次存入120万元,并分4次取出。获取证据后,执行法院依法移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被执行人赵某青在沈阳市北火车站被车站派出所抓获。赵某青到案后,承认以上存取款事实,但这些钱都已被挥霍。平邑法院经审理后,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赵某青有期徒刑两年。 胡勇
刑法相关条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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