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四季度生态补偿金发放和收缴情况公布 “气质”恶化,6县区上缴197万
本报3月11日讯 (记者 孙飞霞)1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18年第四季度生态补偿金发放和收缴情况。罗庄区等9个县区获得生态补偿金486万元,兰山区等6县区因空气质量恶化,共需上缴197万元。
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临沂市2018年第四季度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兰山区需缴纳生态补偿金28万元,河东区需缴纳生态补偿金23万元,平邑县需缴纳生态补偿金84万元,费县需缴纳生态补偿金3万元,莒南县需缴纳生态补偿金18万元,经开区需缴纳生态补偿金41万元。罗庄区获得生态补偿金29万元,郯城县获得生态补偿金56万元,兰陵县获得生态补偿金20万元,沂水县获得生态补偿金3万元,沂南县获得生态补偿金46万元,蒙阴县获得生态补偿金31万元,临沭县获得生态补偿金66万元,高新区获得生态补偿金178万元,临港区获得生态补偿金57万元。
另外,根据临沂市印发的《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县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对各县区实行季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补偿额度。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自通报之日起10日内将补偿资金足额划入市级财政。
县区向市级缴纳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用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各县区获得的生态补偿资金,统筹用于改善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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