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组织宴请还饮酒 平邑县地方镇11名工作人员受处分
本报1月6日讯(记者 邵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近日,市纪委将察访发现的平邑县地方镇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
2018年9月29日(星期六,属调休工作日)上午,平邑县地方镇果树站站长廉士东利用镇党委、政府组织召开视频会议之机,先后联系镇党委委员、副镇长高玉泉,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高俊元,镇林业站站长闫德发,镇农机站站长兼文化站站长孔令胜,镇农技站站长彭祥锋,镇康太工作区书记陈凡军,镇康太工作区副书记公彦义,镇计生委工作人员李大连,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燕守才等9人中午一同就餐。为逃避检查,闫德发提议到费县朱田镇一家猪肉汤饭店就餐。午餐共花费450元,费用由闫德发支付;燕守才和廉士东未饮酒,其他8人均饮用白酒。
高玉泉、高俊元、闫德发、孔令胜、彭祥锋、陈凡军、公彦义、李大连身为中共党员、公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工作日午间饮酒,造成不良影响;廉士东当天中午虽未饮酒,但组织宴请,造成不良影响。平邑县纪委给予高玉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高俊元、闫德发、孔令胜、陈凡军、彭祥锋、公彦义、李大连等7人党内警告处分,县监委给予廉士东记过处分。
地方镇时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燕守才,工作日中午接受他人宴请,且在宴请中未能及时制止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履行监督责任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平邑县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地方镇党委书记马超群,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到位,该镇工作人员高某在2018年9月14日因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被市纪委通报后,又发生多名工作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问题。对此,马超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平邑县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纪委常委会批准,给予马超群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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