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 山东王海龙等十人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06 16:02 大字

本文图均为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2018年11月2日下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龙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二审公开宣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王海龙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也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临沂市首起开庭的涉黑案件,影响重大。省市两级检察院多次派员指导出庭准备工作。

2018年8月30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另外两名骨干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王海龙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中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以王海龙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有组织的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原题为《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王海龙等十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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