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通报菏泽“红领巾上印”事件 要求各地禁止商业、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重点排查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展商业活动等行为
新京报讯(记者王俊)10月12日,记者从教育部获悉,教育部日前下发紧急通知,称山东菏泽丹阳路小学的红领巾印广告事件性质恶劣,并要求各地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
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排查
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紧急通知》中指出,近日,山东菏泽市开发区交警大队联合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开展“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时,菏泽万达广场及菏泽市广播电台经济文艺广告工作人员现场发放了印有菏泽万达商业广告的小黄帽和红领巾,性质恶劣。
教育部要求,各地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
《通知》要求,立即开展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要特别关注有无将红领巾及其名义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类“进校园”活动有无夹带商业活动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杜绝任何商业行为侵蚀校园。
各类“进校园”活动要备案审核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各类“进校园”活动备案审核制度。凡未经批准的活动,一律禁止进入校园或组织中小学生、在园幼儿参加。
校园日常监管也在《通知》中被要求,经批准同意进入校园的各类教育活动,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给学校和师生增加额外负担。学校要坚决抵制各类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等行为。
此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杜绝企业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利于中小学生和幼儿身心健康的商业广告,对违规在校园进行商业宣传活动,给学校、教师、学生摊派任何购买、销售任务,给学校、教师、学生分发带有商业广告的物品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背景
商业广告“渗入”校园时有发生
据媒体报道,今年9月28日,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小学生们发放的红领巾上,印有“菏泽万达广场”广告,除此之外发放的学生帽上也印有该广告,引起热议。
对此,菏泽市开发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发放的,学校发现后很快全部收回。
9月29日上午,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网站发布通报称,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各学校深刻汲取教训,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
9月29日下午,万达集团向公众致歉,称在红领巾上印广告未经企业内部上级管理部门审批,解聘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等3名主要责任人,对其他8名相关责任人给予取消年终晋级资格和扣除岗位工资的处罚。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明确指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但记者注意到,商业广告“渗入”校园的情形时有发生。
2014年,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编写的初中英语教材出现大量广告,包括录音磁带、语法讲解、点读笔等。当时教育部回应称,核查教材插广告,并且《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修订送审工作的通知》规定,教科书内不得有宣传广告内容。
2018年2月,山东省工商局通报的2017年10大违法广告案例中,出现鲁南眼科医院平邑专科门诊部利用校车违法发布医疗服务广告案。
根据通报,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广告发布审查证明,在26辆校车的车身上发布含有“看眼病、配眼镜、更专业、更有效”等内容的医疗服务广告。对此,2017年6月,平邑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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