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3年遏制黑恶犯罪 □全市检察机关今年已批捕黑恶犯罪109人□临沂中院昨日通报5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沂蒙晚报 2018-09-16 14:14 大字

本报9月13日讯 (记者张慧)9月13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临沂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据了解,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黑恶势力审查逮捕案件 86件217人,批捕44件109人,纠正漏捕10人,不批准逮捕11人。

自中央和省、市委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临沂市检察机关按照中央、省市委和高检院、省院部署,切实履行检察职责,全力以赴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准确、有力严惩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推动全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战果。

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黑恶势力审查逮捕案件 86件217人,批捕44件109人,纠正漏捕10人,不批准逮捕11人。受理审查起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44件171人,起诉11件59人,追诉漏犯4人,已判决8件49人。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排查移交涉黑涉恶犯罪及“保护伞”线索。按照“加强对失职渎职、内外勾结、关系网、保护伞打击力度”的要求,坚持“一案三查”,认真组织各县区院和市院各业务部门同步审查所办案件是否存在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共梳理摸排案件7164件,发现并移送涉黑恶犯罪线索95条,其中黑恶势力犯罪线索55条、职务犯罪线索40条。

依法严惩涉黑涉恶犯罪,办好重点案件。对高检院和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平邑县王海龙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市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业务部门全程跟踪指导,市检察院2名员额检察官与平邑县检察院分管院领导等人组成公诉团队全面细致审查,核查证据材料42卷,共同出庭支持公诉,8月30日,该案一审顺利判决,法院判决认定10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分别判处二十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建立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在年初召开的全市检察长会议上,明确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要求检察长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直接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带头领办案件,对受理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由检察长和入额院领导带头办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及时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有关部门堵漏建制、强化管理、严格执法,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的空间和土壤。除了制发检察建议外,通过定期会商、联席会议等方式,持续督促、积极协助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

坚持内部宣传和外部宣传相结合,努力构建“全民知晓、全民参与”的斗争环境。组织检察人员走上街头发放宣传资料,制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展板,依托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12309检察服务中心、派驻检察室等多个平台,及时宣传检察机关打击涉黑涉恶案件进展情况、黑恶势力犯罪特征及危害,营造强大斗争声势和舆论环境。

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发放宣传资料28660份,接受群众来信来访84人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224条。

扫黑除恶!临沂市通报5起典型案例

力争用3年时间遏制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本报9月13日讯 (记者张慧)13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5起典型案例。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临沂中院专门制定下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并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认真谋划部署,精心组织动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

此次通报的5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是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的阶段性成果。包括王海龙等 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季先法、王庆存、尹海涛等16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韩寿永等4人寻衅滋事、放火案;谢彩虹等7人抢劫案;李敏等6人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下一步,全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打早打小、打准打实,依法快审快判,健全工作机制,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力争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坚决扫除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邵泽毅说。

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1.季先法、王庆存、尹海涛等16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沂南县瑞达汽车修理厂与沂南县宏顺停车场均经营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事故车辆修理等业务,因施救范围主要为京沪高速、日东高速沂南路段,两公司遂产生业务竞争关系并逐渐形成矛盾。为争抢业务,2017年以来,作为沂南县瑞达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的王庆存,指使季先法组织、纠集张波、季强、季振伟、崔洋、张彬等二十余人,同时沂南县宏顺停车场的尹海涛、郭忠珍等也组织胡德尚、尚长坤、胡宗华、李先明等十余人,双方均携带关公刀、砍刀、镐把等工具,驾驶车辆在上述高速公路路段,有组织地通过追逐竞驶、冲撞打砸车辆、滋事互殴等方式霸占市场、争夺施救业务,逐渐在沂南县、蒙阴县的高速公路施救领域内形成“恶势力”,在相互争霸打砸过程中,造成双方多名人员受伤、车辆被损、高速公路拥堵混乱等严重后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王庆存作为企业负责人,为霸占市场、争夺业务,指使季先法等组织、纠集本案多名被告人持关公刀、砍刀、镐把等工具在高速公路上与沂南县宏顺停车场的尹海涛、王世界等十余人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尹海涛组织、纠集胡德尚、尚长坤、胡宗华、季振伟等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尹海涛有期徒刑七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王庆存有期徒刑六年;以聚众斗殴罪、伪证罪判处季先法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2.谢彩虹等7人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谢彩虹、叶超、张福杰、赵晓科、黄奕武、张行、樊金燕伙同他人在以唐健森(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领导下,通过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等网站发布虚假建筑类招聘信息,将多名被害人骗至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出租屋内,通过威胁、恐吓、体罚、殴打等手段,以强迫被害人购买“雪蛤王”产品的名义劫取被害人钱款,先后劫取任某某、董某某、张某某等18名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74757.07元。另查明,2016年5月,被告人谢彩虹在唐健森等人团伙犯罪过程中,将梁某某骗至河南省商丘市劫取其人民币23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谢彩虹、叶超、张福杰、赵晓科、黄奕武、张行、樊金燕在犯罪集团领导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据此,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谢彩虹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处叶超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张福杰、赵晓科、张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黄奕武、樊金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3.李敏等6人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敏因与吴某珍存在债务纠纷,吴某珍申请法院将李敏的车辆、存款查封、冻结。2018年2月3日至2月8日,李敏多次组织岳浩杰、高朋、王磊、彭锡洋到吴某珍的父亲吴某义家,采取砸门、燃放鞭炮等方式骚扰滋事,将吴某义家部分物品和轿车玻璃毁坏,损失价值2710元。

2018年2月9日,李敏纠集岳浩杰、王磊、张书一驾车至临沭县青云镇白旄卫生院,王磊、张书一将吴某珍控制后拉到李敏驾驶的车上,李敏指使王磊、张书一将吴随身携带的钱包、银行卡、手机搜出。行至临沭县烈士陵园大门西侧时,岳浩杰和高朋赶到,岳浩杰持洋镐柄与王磊一起对吴实施殴打。后将吴带至临沭县凌山头水库、江苏省东海县等地。在去东海县途中向吴逼问其银行卡密码,在ATM自动取款机多次取款32400元。上列被告人取款后驾车返回,计划到宾馆用POS机继续刷银行卡,期间吴某珍趁机逃离。后李敏在家中用POS机转给自己银行账户48000元。2月11日,李敏用吴某珍的身份证修改吴的信用卡密码,于当晚转账49780元。2月11日19时16分,李敏通过登录吴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转账和消费4000余元。以上犯罪数额总计134577元。经鉴定,吴某珍体表损伤和面部损伤、眼挫伤,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敏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其他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据此,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敏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岳浩杰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磊、高朋有期徒刑五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张书一有期徒刑二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彭锡洋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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