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分手女方拒退彩礼 外地打工消极履行判决 干警多次调解判决终获执行
本报9月3日讯 (记者张慧 通讯员王子超) 订婚后产生矛盾,不结婚也不退还彩礼。近日,平邑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2012年4月,经媒人介绍张某和邱某相识,2013年1月,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张某通过媒人先后给邱某彩礼共 36000元及金戒指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后双方产生矛盾,婚也没结成。“既然不结婚,那把彩礼钱还给我吧!”张某打算把彩礼钱要回来,可邱某说什么也不肯还。媒人多次调解,可邱某既不退还彩礼,也不与张某结婚,张某遂将邱某起诉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邱某返还张某彩礼 27000元及金饰。判决生效后,邱某一直不肯退还彩礼。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苗卫东介绍,执行案件受理后,邱某一直在外打工,无法查到其具体下落,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不知道邱某在哪,联系不上。”为了及时化解纠纷,苗卫东反复分析案件后,决定上门与邱某父母会面。为了打开邱某父母的心结,苗卫东慢慢跟老两口拉起了家常。接下来的两周,苗卫东多次往返于张、邱两家做工作,每次一待就是一两个小时,并告诉他们“法律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邱某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会被限制高消费,生活工作都不方便。”
在法院干警的多次调解下,双方同意和解。但对返还数额存有异议。2018年8月10日,张某父亲打来电话说邱某回来了,好像要准备结婚。苗卫东当天上午便驱车赶到邱某家。为了不给邱某的生活造成不便,苗卫东将车停在距村口远远的地方,和同事着便装走着去邱某家。执行干警的诚意感动了邱某和其家人,双方最终握手言和,邱某履行了判决归还的彩礼,此案顺利结案。
释法
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三种情形可被支持
法官表示,给付彩礼是缔结婚约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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