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法院,公开宣判王海龙等十人涉黑案

山东法制报 2018-08-31 17:03 大字

本报讯 8月 30日上午,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海龙、王蕾、王群等十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另外两名骨干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据悉,本案系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平邑法院于7月27日至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龙、王蕾、王群于2014 年春节前后结成团伙,先后聚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从事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为维护组织利益,在平邑县境内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 20 余起。其中,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越界采矿,肆意放炮,震坏百余户村民房屋;在仲村镇岐山一带盗挖粘土,任意占用村民土地,殴打、恐吓为维护群众利益找其理论的村支部书记。慑于该组织的淫威,当地干部群众无人敢反对,在平邑县温水镇东公利村周边、仲村镇岐山一带形成了重大影响和非法控制。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通过开设赌场、非法采矿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和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等50余人参加旁听。

鲁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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