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 告 函

山东法制报 2021-12-28 10:37 大字

致:山东红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方在履行与我公司签订《沂蒙小区片区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过程中,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义务,经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临仲裁字第620 号裁决书,已裁决你方协助我公司办理相应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但是,至本函公告之日,你方仍未履行房产产权过户的合同义务和生效仲裁裁决的法律文书义务。因我公司无法按照你方登记经营所在地投递书面催告文件,我公司现予登报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你方未协助我方完成产权变更的,我公司将就上述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我公司将以法律手段追究你方违约责任,并就我公司经济损失向你方进行索赔。

特此函告。

临沂天顺置业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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