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发布致临沂市零售药店的一封信 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 将被追责
本报讯 (临报融媒记者 孙飞霞 通讯员 张文芳)10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致全市零售药店的一封信,要求全市零售药店吸取北京德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店和北京高远百康祝您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教训,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全面自查自纠,毫不放松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早报告”制度,对发现的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的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可疑症状的患者进行就诊引导,告知其到发热门诊就诊。同时,要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途径上报。
要严格执行购药实名登记制度,从严从紧销售退烧药、止咳药、抗病毒药、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包括通过网络销售的情况),严格执行购买“四类药品”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实名登记台账,确保“四类药品”购销记录信息完整性,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途径上报。
要严格履行药店工作人员“应检尽检”义务。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全面落实“应检尽检”义务,组织工作人员每14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出台最新检测要求时,执行最新要求。
要严格落实日常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消毒,工作人员要戴口罩、手套等。对进店顾客进行体温测量、查验健康码,查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要求顾客佩戴口罩,提醒顾客在药店内保持安全距离,对不执行要求人员进行劝阻。要在醒目位置张贴疫情防控明白纸,并向进店顾客进行宣传引导。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的药店,市场监管部门将采取责令改正等措施,纳入零售药店考评、医保协议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对疫情防控存在较大风险的药店,坚决予以停业整顿,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对致使疫情扩散的药店,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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