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全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临沂日报 2021-05-24 09:35 大字

□临报融媒记者 林伟伟

邵明习

通讯员 杜春萌

为深入落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临沂市法院系统聚焦“六稳”“六保”重点工作和“八个第一方阵”“六强六富六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服务重大项目建设,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临沂“由大到强、由美到富、由新到精”战略性转变,加快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司法智慧和力量。近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发挥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十条意见。

意见要求,要加大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对于涉企担保案件,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对基本户、流动资产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资产慎重保全,能采用“活封”方式的不得采取“死封”。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合法财产和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和非法集资等界限,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同时要做好依法行政方面监督。质优高效审理行政许可类案件,促进政府“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理市场主体行政登记案件,维护正常市场管理秩序;妥善审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处罚案件,规范行政执法;设立行政诉讼和解中心,最大限度地调处“官民”矛盾;加强与行政机关良性互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发布司法审查年度报告等,凝聚合力,促进政府法治建设。

意见还对诉讼质效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畅通网上诉讼服务、健全完善速裁机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等。要求各级法院优化升级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微法院(APP)和24小时法院自助终端。全面实行网上立案,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实行一次办结,不得要求当事人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各基层法院按照收案数量比例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3个以上民商事速裁团队,调解员入驻速裁团队工作,调解成功的案件,当场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就地速裁,实行“当日分案、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场送达”,一般应当在10日内结案,最长不超过15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适用简易程序及小额速裁程序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延期审理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时间,除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情形外,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在案件执行方面,意见要求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完善失信联合惩戒、网络查控对接等工作机制,坚持线上线下财产查控结合,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需要依法查控财产的,10日内完成查封、扣押、冻结,异地最长不超过15日。缩短评估周期,评估结束后15日内启动拍卖,二拍流拍后15日内启动变卖程序。执行案款到账后30日内完成发放工作。

意见要求除法律规定不适合调解或当事人明确不同意调解的案件外,民商事案件一律实行诉前调解。当事人可通过法院建立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选择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主持调解。对调解成功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一律依法免收诉讼费。调解成功后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在减半收取诉讼费的基础上依法适用诉讼费减缓免措施。同时要求,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流程节点信息通过网络向当事人公开,有效公开率应达到90%以上,裁判文书及信息公开率应达到80%以上。

意见还强调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原则,把公开庭审作为法治宣传的第一平台,凝聚全体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普法力量;推进“两个一站式”建设,把诉讼服务中心作为联系群众的第一纽带,凝聚窗口人员的宣传力量;综合挖潜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传播功能,开展重大活动、重要案(事)件、重要改革举措等的宣传策划,管控负面舆情,弘扬司法正能量,努力培树新时代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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