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有人照应 生病有人看护 临沂市全力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近日,市民政局出台了《临沂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细则(试行)》,着力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临沂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发〔2019〕124号、鲁民〔2020〕2号和临民函〔2020〕27号,切实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居)、照料护理人、敬老院、养老院、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社工机构等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的照料服务,适用此细则。
第三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利民优先,严格标准、强化责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第二章 照料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所和设施应当安全可靠,干净整洁,自然通风。室内配置必备生活家俱外,一般配有电扇、取暖器或空调等冷暖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特困人员自行购买,有条件的县(区)也可统一配发。
第五条 衣物和床上用品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需求配备。夏季一般配备凉席、蚊帐等防蚊蝇用品,冬季一般配备两铺两盖(被子重量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求和身体状况设定)。
第六条 有条件的县(区)可为半护理、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配备移动式电子呼叫设备,或在其住所适当位置安装紧急呼叫对讲设备,并保持使用状况良好。
第七条 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习惯提供饮食服务。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习惯,做到健康安全饮食,一日三餐荤素搭配、干净卫生,保证营养充足。传统节日、照料服务对象生日要安排加餐。
第八条 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日个人卫生和生活环境清理,做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面貌清爽,衣物、被褥无污损,起居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
第九条 半护理、全护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与照料护理人共同居住,全护理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安排专人照料服务。针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提供助餐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移动等服务。
第十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年至少做一次健康检查,患病及时送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病住家期间安排专人照料,住院根据需要安排陪护。
第十一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所一般配备电视机、收音机等文化娱乐设备,满足其基本文化生活需求。根据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心理需求,适时谈心交流。帮助行动不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外出散步、晒太阳,提供心理关爱。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和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区)落实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主管本县(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制定本县(区)政策标准,对乡镇(街道)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指导、监督村(居)、照料服务机构和个人开展照料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村(居)负责委托相关机构和个人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直接指导和监督日常照料服务工作。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属地村(居)作为监护人并提供照料服务。
第十六条 照料服务机构和个人按照照料服务协议履行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责任。
第十七条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就近利用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医、代办跑腿等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要优先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无偿或低偿照料服务。鼓励社会组织、社工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统一规范、组织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乡镇(街道)、村(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机构(人员)四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以及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巡查探访制度,建立健全对照护人(照护机构)的评价考核制度。
(一)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不定期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照料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抽查。
(二)乡镇(街道)通过入户走访、电话交谈等方式,指导、监督村(居)、照料服务机构(人员)履行照料服务协议。巡访每月不少于1次。
(三)村(居)随时入户巡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诉求,及时与照料服务机构(人员)沟通并督促改进。巡访每周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登记制度。照料服务人每日对照料服务情况进行记录,对照料服务人员无能力记录的,由村(居)帮助记录。乡镇(街道)、村(居)对巡访的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问题解决措施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满意度调查、邻里评价、乡镇(街道)和村(居)日常巡查为主要方式的照料服务评价考核机制,定期对照料服务机构(人员)开展评价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使用管理,乡镇(街道)结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个人生活基本需求、照料服务机构(人员)服务供给能力水平、乡镇(街道)和村(居)巡查、考核结果,经特困人员同意后,可适量使用照料护理费购买相应社会服务,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
第二十四条 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督,由村(居)、敬老院、养老院、幸福院等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日间照料服务中心、社工机构等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开支情况由村(居)不定期查核,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乡镇(街道)和村(居)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巡访要主动征求邻里意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保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十六条 村(居)和照料服务机构(人员)履行协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纳入县(区)级社会救助绩效考核内容。县(区)级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责任机制和购买照料护理服务工作机制,明确照料服务具体标准和监管办法,推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 县(区)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建立照料服务机构(人员)的照料护理技能培训制度,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照料护理人员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培训,工作人员了解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措施,照料服务人员知晓照料护理工作内容和要求,掌握专业服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完善和规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档案。特困人员档案应包括特困人员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申请审核审批材料、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材料、体检表、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照料服务记录、乡镇(街道)和村(居)巡查探访记录等。
第三十条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宣传,丰富拓展宣传渠道,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社会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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