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标识正式启用
为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自2020年11月28日起使用存款保险标识。这一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构成要素包括存款保险形象图案、“存款保险”中英文文字、“本机构吸收的本外币存款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受到保护”文字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文字。
据悉,《存款保险条例》已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保费由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使用存款保险标识是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存款保险标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设计,所有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境内各营业网点入口处显著位置展示存款保险标识,确保进入营业网点的存款人能够方便地识别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依法受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在11月28日之前,已经有11个市(县)的人们率先体验了一把存款保险标识。11月7日起,河北省内丘县、山西省临汾市、辽宁省铁岭市、江苏省扬州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孝感市、湖南省华容县、四川省乐山市、云南省元谋县、陕西省渭南市等11个市(县)先行启用了存款保险标识。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了参加存款保险的金融机构名单,并将定期更新,公众可以方便查询。
我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也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可以全额赔付。认准存款保险标识,保障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杨代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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