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未与法院达成协议下一次协商时间需等通知
被羁押15年后重获自由的张志超,昨(20)日前往山东临沂中院签署有关国家赔偿的协议,但双方未能就相关协议达成共识,下一次协商时间需等法院另行通知。此前,张志超透露,和临沂中院商定赔偿金额为约332万元。
张志超及其家人从法院走出后情绪有较大变化,在回答媒体提问时沉默不语,称“有些内容没有商议好,不方便接受采访”。
据了解,法院与张志超此前商议的国家赔偿金额约332万元,包括羁押554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141.6万元。此外,还有2008年前后法院从张家划扣5500元原审赔偿金的同等金额。张家人对该赔偿金额并不满意,原因是张志超被带走时才15岁,“按一个成年人的国家赔偿法去赔偿一个未成年人。”张志超的两名国赔代理律师在此前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写到,“考虑到本案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且其家庭已遭受了毁灭性打击,应当提高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据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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