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住房贷款政策问答

临沂日报 2020-09-14 11:00 大字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以职工缴存的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

2、什么是异地贷款?

答:异地贷款是指职工或配偶在我国范围内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临沂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向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称为异地贷款。

3、什么是组合贷款?

答:组合贷款是指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因公积金贷款不能满足购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方式。

4、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贷款对象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

(二)借款人从外地调入本辖区工作的,其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辖区新开账户并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合并计算,且在申请贷款日时公积金应缴至上月;

(三)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

(四)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30%的首付款;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40%的首付款;

(五)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

(六)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的条件;

(七)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八)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九)同意按照临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十)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家庭最多可申请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先结清首次贷款;

(十一)禁止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如实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个人基本资料

(1)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已婚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居民户口本原件;

(2)借款人婚姻状况为单身的,需填写婚姻诚信声明;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二)购建房资料

(1)购买住宅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单据原件;

(2)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先过户后贷款的),应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首付款凭证及资金到账回单;

(3)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及支付费用的发票原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支付施工费用发票的原件;

(5)购买拆迁还建房(仅限一套房)的,应自取得《回迁证》之日起18个月(含)内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原件;

(6)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贷款结清证明原件。

(7)申请异地贷款的,本人及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及最近六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公章。

(三)征信系统个人信用状况认定使用标准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贷款申请:

(1)两年以内连续逾期3期(含3期)、五年以内累计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2)被列入征信黑名单的。

(四)担保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承诺书》、身份证、征信报告(在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打印);

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在公积金服务窗口现场打印)。

6、怎么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答:职工已经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利用自筹资金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后6个月(含)内,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7、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一)不得高于临沂市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

(二)不得高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

(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高于总房价;

(四)不得高于按以下标准确定的贷款额度。

(1)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7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房价的60%;

(2)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含)内办理商转公业务的,按照上述第1项确定贷款额度;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8个月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住房贷款最后一次还款额;

(3)拆迁还建房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所交总房价的差额部分,即总房价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8、贷款年限如何确定?

答: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得超过最长贷款年限30年。

9、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照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

10、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一)房产抵押。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二)自然人担保。对本次贷款放款前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可采用自然人担保。借款人、配偶及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应不低于贷款额的40%,但担保人不得超过5人。

11、组合贷款额度和商业性贷款额度如何确定?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由受委托银行确定。首套房组合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二套房组合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首付款加组合贷款总额不高于房款总额。

12、申请组合贷款条件?

答: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受委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相关规定。

13、组合贷款期限是多少年?

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一致,最长不得超过30年。袁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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