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明确物业 收费细则仍按照 原规定执行

临沂日报 2020-03-31 08:11 大字

本报3月29日讯 (临报融媒记者 吴慧)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临沂市城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临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继续执行原标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基准价200元/月/车位标准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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