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三区禁限放烟花爆竹合力守护“沂蒙蓝”
本报12月27日讯 (临报融媒记者 王婷婷)记者今天从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12月26日起,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行政区域内(范围含高新区、经开区)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同时,遇到重污染天气时将实行全域禁放,对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严厉的处罚。
为加强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临沂实际,经多方调研论证,市委市政府决定将主城区长春路以南,烟汕线—温泉路—沃尔沃路一线以西,华夏路—罗程路—龙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沪高速公路一线以北,京沪高速公路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广大市民,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正式施行后,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其中,Ⅰ级、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Ⅲ级、Ⅳ级、Ⅴ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在禁放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局表示,作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元旦、春节“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净化临沂市烟花爆竹市场,确保群众燃放烟花爆竹质量安全,已组织对现有26家烟花爆竹批发(仓储)企业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抽样,共抽取样品54批次,其中烟花30批次、爆竹24批次,委托山东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目前, 已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完成对抽取样品的包装、标示、外观、部件结构、材质、药种药量、稳定性等6个项目实验室内的检测。检测发现,存在个别爆竹类样品没有绿色安全引火线,个别样品装药量超差等质量问题。燃放性能检测将于近期集中开展。
城管部门表示,为切实落实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将“疏堵结合”做好相关工作。将禁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作为日常执法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日常宣传,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对发现的违规燃放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把禁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巡查重要范畴,特别是在传统节假日、婚丧嫁娶等特殊时间节点,加大执法巡查管控力度,并组织环卫工人进行主动提醒,确保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违规行为,将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落实在基层和末端。
市应急局表示,市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经开区)现共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9家、零售店1324个。依据《通告》等规定,禁放区域将不再布设零售店(点);在限放区域,原则上仅布设零售点(许可期限3个月),鼓励由批发企业实行直营;限放时间到期后,批发企业要将所有零售点的未销售烟花爆竹全部收回、入库保管。目前,市区正在按照相关要求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布点规划、安全培训、许可发证工作。同时,市应急局对各县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重点及传统制作村落进行了摸底,建立烟花爆竹重点关注点及“打非”调度机制,严格落实“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的安全生产打非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关闭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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