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无小事 遵法守法要牢记

山东法制报 2019-07-30 15:25 大字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系比邻而居的邻居。赵某房屋东临的土地原系赵某某父亲承包的果园,承包期于2008年年底到期,到期后该土地上栽种的树木、加盖的猪圈并没有拆除。2011年,因村里规划建设小区使用了赵某的土地,经村委研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划归赵某所有。因赵某某拒不退出土地,赵某于2018年8月诉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该院2019年1月判决赵某某停止侵害,生效后十日内清除树木和建设的猪圈,向赵某返还土地。判决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赵某5月 1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团队依法向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赵某某未按要求履行。执行法官隋浩带领执行干警多次前往赵某某住处沟通,赵某某仍拒不履行。该院依法于6月 14 日张贴退出土地的公告,要求赵某某于6月 17日前自动履行,否则将强制执行,赵某某仍未履行。

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执行团队决定强制清除树木和猪圈退出土地,并依法决定对赵某某采取拘留、罚款的司法强制措施。 6月 20日,在对赵某某采取拘留措施过程中,赵某某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于6月22日清除了树木和猪圈,向赵某返还了土地,本案顺利执结。

6月 24日,赵某某向法院递交了具结悔过书,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表示一定吸取教训,请求法院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从轻或免除处罚。

因赵某某拒不履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规定,鉴于其自动履行了清退义务,悔过态度诚恳,最终法院决定对其予以罚款 1万元的强制措施,罚款已于6月 25日主动缴纳。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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