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益性岗位管理划硬杠
本报5月20日讯 (记者唐丽丽)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日前,临沂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就业,完善“稳定就业”长效机制。
据了解,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开发、单位管理”的原则,按“政府因需设岗、劳动者自主选岗、单位以岗定人”的方式进行,建立岗位援助、实名服务、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通知》中,明确了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帮扶对象、开发流程等内容。
按要求,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县区、镇(街道)、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社会救助、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公益慈善、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协理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等辅助服务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以及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已办理失业登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城镇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持就业与社会保障精准识别卡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享受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家庭生活困难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等,并具备本市户籍。
据悉,人社部门每年根据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情况,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特定群体人数,按总量控制、因事设岗的原则确定当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数量。同时,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不得设置歧视性和限制性用人条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此外,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应与相关政策衔接。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人社部门统筹管理的公益性岗位,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记者也了解到,临沂市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检查,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开发公益岗位 促进困难群体就业
记者了解到,为配套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和服务基层的双重作用,2014年,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沂市也根据通知要求于2014年开展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
据悉,本次临沂市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根据上级要求,由临沂市制定出台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则。
按要求,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据统计,目前,临沂市市直共有300个公益性岗位,在岗人数101人。 记者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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