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已生效咋就分不了房? 房屋拆迁还建引发的权属之争……

沂蒙晚报 2019-05-14 19:55 大字

殷女士展示判决书及房屋改造时所签订协议。

法院判决已生效咋就分不了房?

房屋拆迁还建引发的权属之争……

4月29日是罗庄区于泉庄社区还建房抓阄选房的日子。社区居民殷女士一大早来到社区,却被告知还不能分到新房,原因是与前房主吴先生在房屋产权方面存在争议。5月9日,殷女士拨打本报热线反映,“法院判决已生效,现在却分不了房,太急人了。”

说起还建新房权属之争,就要追溯到20年前及一起长达7年的官司……

“现房主”殷女士:房子是20年前花5万元买来的

殷女士介绍,1999年,她和丈夫闫先生花5万元购买了吴先生位于罗庄区于泉庄的一套民居,当年8月就搬了进去,直到拆迁,“2000年,村里就传着房屋拆迁还建的消息,那时吴先生并无任何反应。2002年,于泉庄社区居委还与我们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虽然协议签下了,但拆迁改造一直没有开始。2012年,前房主吴先生突然反悔,想要收回房屋,都这个时候了,我们肯定不同意,后来协商不成,对方就到法院起诉。”

按照殷女士的说法,他们与吴先生系亲戚关系,买房前其丈夫闫先生一直为吴先生工作。1999年3月,吴先生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便商议着卖掉殷女士夫妇当时所在龙潭居委的房屋,借房款救急。

“他在于泉庄的房子当时不好卖,价不高,而我们在龙潭居委的房子卖价高,又是自家亲戚,就同意了。”殷女士说,当时孩子刚出生,他们一直暂住在父母家里,直到1999年8月,她和丈夫向吴先生提出自己无住所的事,吴先生便把于泉庄的这套房子以5万元的价格抵给了他们,“当时他说我们的房子卖了3.8万元,然后又扣了我丈夫一年的工资1.2万元,共作价5万元。同年10月,我们获得了该房屋的土地证。由于当时没有合同意识,觉得都是自家亲戚,所以交易时没有任何合同和收据。”

“没想到,他现在翻脸不认,还不是因为当时不起眼的旧房子拆迁后能分3套新房啊。”殷女士告诉记者,在吴先生起诉他们之前,曾私下商议过多次,承认和他们之间存在房屋买卖,“他甚至曾想把龙潭居委的房子买回来还给我们,然后把于泉庄的房子再要回去,我们肯定不同意。”

殷女士告诉记者,从2012年吴先生起诉开始,他们先后经历了 3场官司,“2017年2月12日,于泉庄正式启动旧村改造,需要拆迁住房。因为这套住房有争议,且进入法律程序。当时在相关见证人的见证下,我丈夫与居委及吴先生签订了一份新的拆迁协议。协议内容注明,以前拆迁协议无效,依据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为准。2018年8月16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吴先生分得三分之一的拆迁房屋权益,殷女士、闫先生分得三分之二的拆迁权益’。”“按照之前的拆迁协议,依据法院最终判决的结果,吴先生分得一套新房,我们将分得两套新房,然而这房屋所属之争并未因法院判决而尘埃落定。法院判决后,我们与对方及于泉庄社区居委沟通多次,没想到还是迟迟得不到房子。”殷女士无奈地说。

“前房主”吴先生:不存在卖房,房子是借给他们住的

既然法院判决了,为何迟迟不能分房?记者随后联系了另一位当事人吴先生。“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当初房子是借给他们住的,没想到却成了他们的了。”说起此事,吴先生也很气愤。

吴先生告诉记者,他和当事人殷女士及其丈夫闫先生是亲戚关系,他当时搞运输,闫先生之前一直跟着他干活,“当时他们刚结婚不久,没有房子住,就商议暂时把房子给他们住着,没想到住惯了,理所当然地把这房子当成了自己的,不愿意走了。”

“直到拆迁,他们在这个房子里住了有10多年,之前住了五六年的时候,我们就去要,并劝他们买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但他们却不肯搬,也不买房,让我们骑虎难下;后来我们说20万元卖给他们,他们又不愿意,实在没办法,我们诉至法院。”吴先生告诉记者,后来经历了一波三折,双方各有上诉,“他们说房子卖给了他们,可这卖房子不是小事,肯定得有合同吧,就是没有合同也得有个收据吧,他们根本都没有。不但这个房子,就是他们所说的龙潭居委那边的房子也是我的。拆迁还建后如何处理,按理说他们应该找我协商,没想到他们不来找我,却去找社区居委,这算怎么回事?我对法院的判决不满意,现在我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诉。”

社区居委:

房子暂时先放一放再说

记者又采访到了于泉庄社区居委。“不是不给,也不是不分,因为此案还没有最终定论,我们不能盲目分给谁,房子暂时谁都不给,先放一放再说。”对此,于泉庄社区居委于主任说。

于主任告诉记者,这房子拆迁时就涉及纠纷,因为存在争议,两家的拆迁协议都没签,“当时拆迁时双方有个协议,我和街道党委一位领导当了见证人。后来拆迁后从规划到建设,到如今分房经历了两年多,据我了解,他们经历了好几次官司,双方各有上诉;前段时间,判决书送到居委了。当时我也看了判决书,吴先生分得三分之一的拆迁房屋权益,殷女士、闫先生分得三分之二的拆迁权益。”“因为双方所涉及的是村里的民房,这种房屋村民之间买卖可以,但卖给外村人合同是无效的。由于吴先生是我们村里的村民,当时所拆迁房屋也是吴先生的名字,本来按照相关规定及法院判决,我们可以将所涉及的三套拆迁还建房屋分给吴先生,再由吴先生将三分之二的拆迁权益分给殷女士、闫先生。但在分房之前,吴先生突然送来一张法院中止执行的通知书。”于主任说,“不是不给,也不是不分,现在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或者双方达成了协议,或者我们配合司法机关给予分配。因为双方还有争议,还有可能再审,我们担心分给了吴先生,他又不给另外两位当事人,所以房子暂时保存,这样对当事人都有好处。”

□本报记者范彩霞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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