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买环境污染责任险了 投保企业可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保保险公司
本报3月13日讯 (记者 孙飞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怎么办?近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临沂监管分局联合印发《临沂市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根据《办法》,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制造的企业,从事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作业的企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的企业;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化工、冶金、火电、焦化、造纸、印染等行业的排污重点企业。投保企业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保保险公司进行投保。
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一个保险周期为3年,保险合同每年一签,上一周期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实行优惠,累计优惠不超过30%。上一周期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下一周期续保保费在基准费率上实行上浮,累计上浮不超过30%。
另外,投保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向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应当由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提出赔偿时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之日起3年内向投保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并由投保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在环责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此外,对于应当投保,却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通过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对其环境信用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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