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严查除隐患 市民绷紧安全弦 元宵节临近孔明灯难觅

沂蒙晚报 2019-02-18 17:49 大字

往年元宵节,有市民为了祈福会选择燃放孔明灯,不仅污染空气,更存危险隐患。其中就有孔明灯引燃蔬菜大棚,引发火灾的惨痛的事故。17日,在今年元宵节到来之际,记者走访了解到,许多市民已经意识到燃放孔明灯存在安全隐患,城区大部分商户也已不再销售孔明灯。

◇市民

孔明灯隐患大决定不再燃放

每年元宵节,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的新闻屡见不鲜。近日,一则“看到这些被孔明灯烧毁的蔬菜大棚,你心疼吗”的帖子在微信朋友圈被疯传,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

家住市区九曲花园小区的孙女士说,以前元宵节,她都会和家人放孔明灯,但了解到燃放孔明灯存在隐患后,就不再购买了,“燃放的孔明灯如果落到蔬菜大棚、草垛上,很容易引起大火,确实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我现在想想都感觉后怕。”

曾经燃放过孔明灯的市民张女士告诉记者,孔明灯大多是纸质的,底部用固体酒精或蜡作燃料,升空后火焰温度高达数百度,可升至千米以上高空,并且孔明灯水平方向的飘移靠风力,不一定飘落到哪个地方,“祈愿或表达浪漫的方式很多,为了安全起见,我觉得应拒绝燃放孔明灯,不能因小失大。”

◇商户:市民不买账,部门严查,不再售卖孔明灯

往年,随着元宵节的临近,花灯、烟花爆竹、孔明灯的销售迎来高峰。17日,记者走访城区多处销售市场发现,大部分商户已不再销售孔明灯。

位于市区金源路与沂蒙路交会附近的站前农贸市场是往年元宵节销售花灯、孔明灯商家比较集中的地段。当天下午,记者来到该处发现,道路两侧已经有不少商家摆起了摊位,货架上摆满了各类花灯。

记者一连走访了四五个摊位,均未发现孔明灯的身影。“不卖了,去年就不让卖了。”销售花灯的商户马先生告诉记者,往年他在卖花灯的同时都会销售孔明灯,去年也批发了一些,但销量寥寥无几,“如今市民安全意识越来越强,已很少购买孔明灯燃放,而且相关部门也已禁止我们销售,所以今年不打算进孔明灯了。”

河东区兰亭路附近售卖花灯的商贩夏女士告诉记者,往年元宵节前,她都会销售孔明灯,但从去年开始,她就不再销售了。“大部分商户都不卖了,除了相关部门严查,主要是市民不买账,批发商户就不进货了;从去年开始,孔明灯都被蜡烛莲花灯和元宝灯替代了,售价不高,销量也不错,一天能卖上百个。”

◇消防:孔明灯影响建筑物安全,请不要随意燃放

据了解,2018年元宵节期间,市公安局下发《关于开展孔明灯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问题的整治工作,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凡违规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安监、工商等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元宵节期间,公安、交警、城管、消防等部门开展了联合执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记者从市消防部门了解到,去年元宵节当晚6时至9时许,全市共接处警28起,均为火灾扑救,其中大多数火灾是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虽然接警次数有所下降,但依然不容忽视。

17日下午,记者走访中了解到,市区不少公共场所也禁止燃放孔明灯。“在公园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都是比较危险的,由于公园里树木比较多,孔明灯飞起来以后,如果没有燃烧殆尽,落到树上和草丛中,极易引发火灾。为了安全,人民公园内不允许燃放孔明灯。”临沂人民公园的一名工作人员说。临沂机场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孔明灯容易造成航班绕飞和飞行区火灾的发生,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禁止燃放孔明灯。

近日,市消防部门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请自觉对孔明灯说不”的提示。市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提醒,孔明灯升空后极易影响市区高层建筑物和周边安全,所以市民不要随意燃放。

本报联合消防部门向全市人民发出倡议

莫让浪漫变灾难 拒绝燃放孔明灯

本报2月17日讯(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任红月) 近日,临沂市消防部门广泛发起“关注消防安全过平安佳节”倡议活动。期间,消防指战员纷纷发起“莫让浪漫变灾难,拒绝孔明灯从我做起”、“别让你的许愿,变成别人的灾难”等倡议,倡导全市人民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杜绝燃放孔明灯,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移风易俗,文明过节,为全市人民营造一个安乐祥和的节日氛围。

本报联合消防部门向全市人民发出倡议,呼吁广大市民,在元宵节期间,不要燃放孔明灯,共同维护全市的消防安全。

◎新闻链接

燃“灯”酿火灾或被追刑责

“孔明灯”又名“许愿灯”,燃放后外焰温度高达300℃,升空可至千米以上,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极容易引发火灾事故。违规燃放孔明灯不仅危险而且犯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在人群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集中区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域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处罚。

1、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4、在非特定地区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燃放“孔明灯”引发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法燃放“孔明灯”,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对于销售“孔明灯”的摊点及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由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本报记者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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