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出台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本报讯 1月10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实施办法》共分6章40条,明确了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7条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8条职责、党委其他负责人1条职责、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7条职责、政府其他分管负责人5条职责,乡镇(街道)党委主要负责人6条职责、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6条职责、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6条职责、乡镇(街道)其他负责人5条职责。
《实施办法》在十个方面突出临沂市工作特色:一是强调了追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的原则。二是增加了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最前沿党政领导干部职责的问题,增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履职能力。三是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建设的责任。解决安监局人员少、任务重,承担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职责压力明显的问题。四是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推动“三项制度”落实的责任。通过推动落实对事故企业实施“三项制度”,倒逼企业并警示其他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公检法机关与同级安委会办公室沟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公示。五是强调了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在打击非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人在打击辖区内危及安全的非法行为以及督促社区、村居网格化网格员发挥安全生产“宣传员”“信息员”“巡查员”作用的职责,解决安全生产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六是明确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县级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乡镇(街道)至少由担任党委委员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七是明确政府领导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责任。明确政府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八是增加了正向激励一章。增加了对长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干部的交流使用、选拔使用、关心关爱、容错纠错等规定,凸显党委政府对干部的关爱,对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容错纠错情形的,做到应容尽容。九是增加了各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抽查测评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第三方评估,提高督查检查考核的质量和效率。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上热下冷”“政府热企业冷”的问题,推动政府、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十是修改了关于履职“不到位”的表述。解决“不到位”一词表述模糊、难以界定的问题。
(赵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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