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明确物业收费细则
近日,市物价局、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发布《关于明确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自1月1日起实行《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后,市民关注的各项物业收费标准细则,包括物业星级、空置收费标准和停车费标准等。
市物价局和市房产局告知各县区物价局、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市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及管理要严格按照《临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停车服务费标准,继续执行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1)195号规定标准一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基准价200元/月/车位标准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通知还明确了普通住宅交付后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空置收费标准:至交费日空置期满6—12个月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100%交纳;至交费日空置期满12个月以上的,以2018年7月1日为界,之后时间段按省规定最高不超过60%交纳,之前时间段按80%交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机动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超过2小时的收费标准2元/小时,24小时(一个收费周期)内最高收费12元。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按20%比例扣除。
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2)94号,临沂市物价局、房产局临价费发(2013)9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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