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停止代收企业养老保障金 由建设单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

沂蒙晚报 2019-01-22 15:46 大字

本报1月21日讯 (记者王富军) 近日,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同时,临沂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下发文件,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工作,已开工的部分施工企业凭双方协议和《管理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拨付手续。

据了解,从今年1月1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代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停用“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专用票据”;新开工项目的“社会保险费”由建设单位按照定额费率直接向施工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费”应当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同时,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2019年1月1日前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根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跟踪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将养老保障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对于不及时、不足额支付的建设单位,按拖欠工程款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实行信用惩戒,切实维护好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收入户、支出户、经费户的撤销清理及财政票据核销、销毁工作。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支持行业发展的原则按规定处置。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后续拨付工作,临沂市要求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已经代收养老保障金但尚未拨付的且没有办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施工企业应在2月28日前到市劳保办办理《管理手册》补办手续。

对已经收取养老保障金但尚开工或部分未开工的工程项目,由甲、乙双方根据工程开工情况签定协议,已开工的部分施工企业凭双方协议和《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到工程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办理拨付手续,未开工的部分建设单位凭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退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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