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昨起正式施行
本报1月1日讯(记者 吴慧)2018年12月29日上午,临沂市暨兰山区贯彻实施《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启动仪式在临沂人民广场举行,全面发动和落实《条例》。
《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临沂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轨道,必将对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素养、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塑造良好城市形象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全市各级各部门将学习宣传好《条例》,发挥领导干部示范表率作用,通过知识竞赛、家长学校、市民讲堂等方式,丰富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密度,营造全民学《条例》的浓厚氛围;将贯彻实施《条例》与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互促共进,并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一批反面典型,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引导市民群众自觉摒弃陋习,倡树文明新风;要监督落实好《条例》,通过人大、政协视察检查、文明办调度通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强监督合力,推动《条例》落实,努力把文明临沂建设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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