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霸座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好例子

沂蒙晚报 2018-12-13 15:31 大字

12月6日,大连公安发布消息称,12月3日14时09分,包头至大连的K56次列车,女旅客刘某因“霸座”,被乘警多次告知其行为已扰乱了列车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对其多次提出警告。遭到刘某拒绝且态度恶劣,辱骂乘警和周围旅客。乘警对其多次警告无果后,将其强制带离现场。大连铁路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处罚。

@临沂五中王世卢:在列车上霸座被强制带离,是“法律无死角”的铁证。凭票乘车,对号入座,是常规。在有空座的前提下,免票的儿童可以占座而不受责备,是社会关爱儿童的体现。女旅客刘某霸座不听规劝反而辱骂乘警和旅客,行为已超出了“不文明”的范畴,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强制带离合情合理合法。刘某不可因“自己有票”而嚣张,列车与影剧院一样,是有“特殊要求”的场所。你独自于山林中大声呼喊并不违法,而在列车或影剧院就不允许。望刘某细细思忖,引以为戒,文明做人。

@法制日报评论员凌锋:

在评论这起事件时,我们首先要为执法机关点赞。一段时间以来,各类霸座行为屡次三番地上演,表面看是霸座者缺乏法律知识,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相关法律缺乏权威,因而违法违规者视之如无。树立法律的权威,一方面固然靠每个公民的自我修养,但更关键的是靠严格执法,在一件件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让人们明白是与非,尝到赏与罚。从某种意义上说,严格执法的过程就是最好的普法。就此来说,此次事件的公安机关严格执法、敢于执法、果断执法的态度和行为值得赞扬。

执法的根本目的不是惩罚,而是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全社会。就霸座行为来说,我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刘某霸占别人座位,拒不让出,对于劝说的旅客和乘警进行言语辱骂,甚至大喊“抢劫了,抢劫了”,上述行为已经对乘车秩序造成了严重扰乱和破坏。霸座行为也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内容,霸占别人座位实际上侵犯的是其他乘客作为运输消费者享有的接受约定服务的权利,侵害了其他乘客享有的特定座位的利益以及顺利接受服务的权益。

不论从哪个角度看,霸座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不信法、不尊法的后果必然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这起事件也让我们看到,严惩霸座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好例子,网友对处理结果一边倒地支持和赞扬,更提醒执法机关要善于、敢于运用法治方式依法果断处理违法行为,如此而为,不但可以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权威,更能有效回应民意、收获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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