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六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要公开

沂蒙晚报 2018-12-06 18:10 大字

本报12月5日讯 (记者付茜) 为促进和规范全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日前,市政府印发《临沂市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教育、医疗卫生等六大领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适用此制度,自2018年11月27日起施行。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各类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物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邮政、通信和交通运输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环境监测、污染控制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其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市属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计生、住房保障、水电气热、公共交通、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规定作出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一)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二)不按规定时限公开和更新公开信息的;(三)信息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未能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的;(四)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五)隐瞒、篡改、捏造或者损毁信息公开内容的;(六)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的;(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或者检查,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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