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证便民”再添25项 临沂市两年内已取消、调整80项证明事项材料

临沂日报 2018-11-30 13:01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周成刚)近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对全市2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并公布。根据梳理,被取消的事项清单里涉及公安、人社、卫计、银行等十余家单位,涵盖无犯罪记录证明、职工档案托管手续、注销户口证明等各类证明25项。自2017年至今,算上此次取消的25项证明事项,两年内临沂市累计取消、调整80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

根据要求,全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将于通知发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单位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时,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材料。要尽快启动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程序,制定公布新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要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

今年以来,临沂市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求,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9月份,全市开展的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市直各部门单位组织本系统以及所属或者管理的单位(行业)对行使行政职权、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时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排查。市直各部门单位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清理建议和清理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各县区要对清理建议和清理目录进行整理汇总,形成本县区清理建议、清理目录和清理情况报告,于2018年9月13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编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并根据设定依据的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制定公布新办事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于2018年10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据悉,2017年5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2017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和盖章类材料的通知》,根据《临沂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办字〔2016〕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调整28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2018年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2018年第一批取消调整的证明、盖章类材料清单的通知》,根据《临沂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工作方案》(临办发〔2017〕2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再取消、调整27项证明和盖章类材料。市编办网站和各有关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设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此次取消的25项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1、无犯罪记录证明 2、职工档案托管手续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领取凭证 4、不在征收范围内证明 5、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材料 6、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证明 7、意外伤害责任认定证明 8、正常生育证明 9、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0、新生儿死亡医学证明 11、村(居)委、单位证明(用于恢复户口、因婚嫁等原因流入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死亡注销户口,用于户籍登记) 12、注销户口证明 13、无利害关系当事人书面证明 14、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15、跨县区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通知单 16、贷款余额证明 17、借款合同证明 18、家庭贫困证明 19、疾病诊断证明 20、工程结算款支付凭证或工程款收到证明、 21、勘察、设计人员社保证明 22、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子女证明 2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24、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25、火化证(票据)丢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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