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临沂市首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沂蒙晚报 2018-10-28 15:08 大字

本报10月26日讯 (记者唐丽丽 通讯员徐超勤) 26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自2019年1月1日起,《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临沂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标志着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的轨道。

据介绍,《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将文明行为规范分为倡导性、鼓励性和禁止性三类分别予以规定。

鼓励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无偿献血等五种高尚道德行为;提倡对友善待人、尊师重教、弘扬沂蒙精神等十八种文明行为;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旅游、文明商贸经营、文明养犬七个方面,对经常发生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五十五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条例》还规定,通过表彰奖励、优先优惠、支持帮扶、信用评价等方式,支持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同时明确,通过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工作机制,监督管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还对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十四种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立法的刚性,将为临沂市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会议指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是深入推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公民文明素养、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与“七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结合起来,扩大知晓面、提高知晓率。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制定配套制度,保证条例顺利实施。要加大巡查力度,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违反条例的案件,达到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的目的。要将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条例的有效实施为基础,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引向深入,稳步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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