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临沂市第一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支持与保障、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将文明行为规范分为倡导性、鼓励性和禁止性三类分别予以规定。对见义勇为、紧急救助、无偿献血等五种高尚道德行为进行鼓励;对友善待人、尊师重教、弘扬沂蒙精神等十八种文明行为进行提倡;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环境、文明出行、文明生活、文明旅游、文明商贸经营、文明养犬七个方面,对经常发生的、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五十五种不文明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规定,通过表彰奖励、优先优惠、支持帮扶、信用评价等方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支持保障。条例明确,通过完善教育指导、监督检查、奖励惩戒、投诉举报等工作机制,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条例还对公众反映集中、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十四种不文明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增加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立法的刚性,将为临沂市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深化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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