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开庭 “放松自律谋私利,终将身陷囹圄”

大众日报 2018-08-23 05:33 大字

□本报记者张依盟

本报通讯员鲁检轩

8月20日上午,临沂市政协原副主席李作良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作良利用担任临沂市住建局局长、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政协临沂市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的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或单位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折合人民币共计1254.540339万元,并于2011年12月22日挪用公款3000万元。

公诉意见指出,纵观李作良的腐败历程,持续时间长,长达11年之久;受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大量犯罪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其中在2012年10月份以后,共计受贿660余万元,占其受贿数额的52%;就在2016年组织对其调查之前,还在使用“以借为名”受贿的高档车辆,足以证明李作良对党纪国法的漠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作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个人决定将巨额公款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作良,1957年2月出生,临沂人。2001年7月起,历任临沂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市建设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市政协副主席,2013年3月,兼任临沂市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小组组长。

2016年8月,省纪委发布消息:李作良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同年12月,李作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免除政协委员资格。随后,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李作良涉嫌受贿犯罪的14笔事实中,有8笔涉及其负责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办案检察官介绍,李作良利用长期在建设局、住建委担任一把手的职务便利,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立起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关系。

在起诉书指控的所有受贿犯罪中,李作良与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某某之间的权钱交易是涉案金额最大的一笔。2005年至2016年,李作良利用职务便利,接受王某某的请托,在相关工程加快审批进度、未批先建不查处、减免相关配套规费等方面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12次索取、收受现金、房产、家具、高尔夫球杆球包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21万余元。

“李作良该笔受贿时间跨越9年,数额占其受贿总额的41.5%。这种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人员结构和利益链条相对稳定,具有很强的隐秘性。”办案检察官说。

据介绍,李作良的受贿多样性特征明显,其直接收取、索取现金的数额只占10.9%,其他受贿行为都采取了各式各样的隐蔽方式:如高价卖房,索要房产、汽车不过户,以借为名并签订借款合同掩饰,免费装修,免费更换空调,借婚丧嫁娶敛财,过节拜访,让别人支付其个人、甚至家人在吃住行医等方面的开销等等。“李作良打着各种名义,行受贿之实,贪念之深令人咋舌。”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所有犯罪指控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作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一笔“300万元是否为借款”成为辩论焦点之一。

公诉人阐释,当庭出示的两位证人证言证实,“当时说得很明确,打借条只是个形式,不需要还款,是为万一有什么事的时候,就说是借款。”从实际看,借款合同时间系倒签,内容非双方协商约定,至案发始终未履行,该笔款项用于李作良特定关系人移民,非正常营利、回收可期的投资,且与谋利事项密切关联,存在典型的权钱交易。

“贪廉一念间,荣辱两世界。”公诉人表示,李作良走向腐化堕落的行为轨迹,让世人警醒:放松自律谋私利,终将身陷囹圄;放纵欲望贪图享乐,终将悔恨终生;放任自流以权谋私,终将带坏家风。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引以为鉴、认真自省。

李作良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自己违反了党纪国法,深感内疚、非常痛心,对不起党的培养,对不起组织的信任,对不起家人的支持。他当庭认罪、悔罪,对组织和司法机关的帮助和教育表示衷心感谢。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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