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四种方式助推新动能
本报7月16日讯 (记者唐丽丽) 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创新创业了。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日前,临沂市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快速转化,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据悉,创新创业实施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除高校、科研院所外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不同创新创业方式要求的,也可提出申请。
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也是与创新项目、技术、发明等有关的创业。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意见》指出,创新创业方式主要包括,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等四种。
据了解,《意见》对创新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管理等也做了明确。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相关工作业绩和成果等,按有关规定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项目申报、评先评优等的重要依据。《意见》要求,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本着“谁用人、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既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又严格按政策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坚决防止以创新创业为名的变相“吃空饷”。
四种创新创业方式
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 三方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
据悉,事业单位可采取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根据《意见》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签订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也可签订协议,约定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知识产权保护事项。
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期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期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工作,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的人员在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需明确兼职期限、内容、时间等
据介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确保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意见》指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兼职创新的,事业单位应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依法依规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新创业 保留人事关系,最长不超过3年
离岗创业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根据规定,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离岗创业期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离岗创业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据悉,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意见》明确,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创新型岗位人选可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此外,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型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不仅如此,事业单位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也可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才。
记者唐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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