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地下室不分摊、车位不出售

鲁南商报 2018-07-10 12:48 大字

本报7月9日讯 (记者徐文敏)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关于民用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权属及其租赁问题的争议也不断涌现,人防车位权属等问题不断增加。为缩短办理时限,及时为群众解难答疑,近日,临沂市人防办梳理了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统一答复。

根据《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防空法〉办法》相关条款也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那么,临沂又是什么情况?近日,临沂市人防办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答复称,除部分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外,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地下都建有防空地下室,尤其是2014年下半年以来几乎所有民用建筑都建有防空地下室,但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人防车位使用权归属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的界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车位只租不卖。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防空地下室投资者,可以和购房人签订“车位使用协议”,约定防空地下室范围内车位如何使用、是否付费、使用费用、使用年限等内容,但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权出售所有权,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临沂市人防办工作人员还表示,市民车位是否属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可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询,也可拨打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电话8729525、市人防办工程管理科电话8729516、市人防办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8771898,要求工作人员代为查询。

头条链接

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责

《防空法》《山东省实施〈防空法〉办法》授予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管理的法定职权。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侵占人防工程,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等行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故意损坏人防设施或者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徐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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