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职责监管属地管理

沂蒙晚报 2018-06-11 14:42 大字

本报6月10日讯 (记者王富军) 记者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明确责任,做好全市燃气管理有关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市住建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全市燃气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燃气设施工程审查和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责任范围,其中,市区除管道天然气外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许可年检等由所在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

据了解,按照要求,市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管道天然气方面的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许可年检,由市住建局委托市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

同时,市区除管道天然气外的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年检,由所在区(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和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的各类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核发、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年检,由所在县(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

燃气管理部门(单位)颁发《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后,应当在20日内将批准文件、许可证申请表、燃气企业信息备案表报市住建局备案。其中,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主管部门发证后,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备案。

在燃气项目建设方面,所有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公用事业管理处、各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相应的燃气设施建设审查、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审查等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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