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公”违建集中治理将分“三步走”

沂蒙晚报 2018-05-29 17:40 大字

(一)部署发动阶段(6月1日—6月10日)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有违法建设,对参与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对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自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核查,制订治理方案,按照“一处一档”的要求,规范建立治理台账

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核查出的各类违法建设形成任务清单,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监督。任务清单和治理方案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10日前报市违治办。

同时,对6月10日前未按时上报任务清单和治理方案的,根据《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违法建设治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临城违治发[2018]1号)有关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严肃问责。

(二)集中治理阶段(6月11日—7月31日)

在明确任务清单之后,要求限期治理,涉“公”单位自有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于1个月内(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涉“公”个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应于2个月内(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

同时把监督工作贯穿治理工作全过程。积极对接 12345和12319热线,将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与部门、单位提报的清单进行比对核查,核实后确属漏报、瞒报的,交有关部门予以严肃问责。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市违治办组织规划、住建、房产、国土、园林、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分组督导督促。

集中整治行动中奖优罚劣,对治理主动、行动迅速、效果扎实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推进不力、敷衍塞责、拒不配合的部门单位及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相关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和有关市领导。

另外,联合惩戒,对拒不配合治理工作的,经违法建设治理责任单位提请,交由相关职能单位依法实施限制不动产登记,限制转让、抵押,限制规划手续办理,限制用水、用电、用暖,限制贷款、办理信用卡,提前强制还贷等相关惩戒措施,并计入社会信用系统“黑名单”。

(三)巩固提升阶段(8月1日—8月10日)

在整治行动结束后,将积极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查找解决存在的问题,巩固违法建设治理成果。对集中治理行动进行综合考评,对涉“公”违法建设治理情况进行全市通报。 记者董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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