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按月及时汇缴不得跨月汇缴

鲁南商报 2018-05-15 15:56 大字

本报5月14日讯 (记者 王璐)10日,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缴存单位应按月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跨月汇缴,否则将影响职工通过LYG系统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等业务。

根据住建部“双贯标”工作要求,LYG系统(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已上线运行,各缴存单位应按月及时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跨月汇缴,否则将影响职工通过LYG系统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等业务。

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缴存单位应自2018年5月起,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于当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应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专户内。

据了解,5月3日起,临沂市启用新一代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LYG系统上线正常运行后,可实现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签约后,可每月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到借款人还款账户。未签约的,仍按原规定一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其他有关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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