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存不良行为将“拉黑”

沂蒙晚报 2018-05-14 19:40 大字

本报5月13日讯 (记者庄成通讯员杨曼曼)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规范管理,日前,临沂市出台《临沂市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推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被警告两次或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包括因中介机构原因引发责任事故的;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不具备从业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到现场,评价单位冒用评价人员签名,转包安全评价评审项目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一个年度内因非法违法行为,受到 2次(含)以上行政处罚的;被暂停资质的;专职安全评价师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业。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连续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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