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医疗机构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记分过多不得执业

沂蒙晚报 2018-05-09 16:26 大字

本报5月7日讯 (记者高红红) 自5月1日起,临沂市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日前,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了《山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要求,临沂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各级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自5月1日起开始执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据了解,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记分共分为12分、8分、6分、4分、3分、2分六个档次。

根据办法要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分值的,将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消取该机构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

对于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记分≥18分的或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校验期内不良执业行为累计记分≥80分的可以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诊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服务和收治新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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