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士良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沂蒙晚报 2018-04-25 17:38 大字

本报4月23日讯 (记者张慧) 河东区人民法院向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士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蒋士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书认定,蒋士良在担任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职业会计、汤头街道贾官庄村主管会计期间,挪用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增减挂资金180万元,存入银行个人帐户,用于增加其作为银行协理员的业务量,赚取提成及利息。

据悉,这是临沂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的第一起监察机关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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