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保护有了直接法规依据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为临沂市环保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
本报4月23日讯 (记者唐丽丽 通讯员徐超勤)23日,记者从《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动员会上了解到,条例已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临沂市环境保护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蒙山是临沂宝贵的自然资源,2014年被环保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为全国首座“中国生态名山”。“但由于蒙山规划体系不完整,生态环境相对脆弱等原因,蒙山生态保护刻不容缓。”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工作人员道出了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在立法理念上,条例从单纯蒙山旅游区管理立法转变到蒙山生态保护立法的定位,确立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保护原则;其次,立足工作实际,实行分级保护分区管理。条例立足蒙山保护范围同时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现实情况,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特殊保护管理区域,不再进行制度设计,严格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最严格的保护管理;条例针对蒙山区域内存在的餐饮等经营性活动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无序利用等突出问题,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并对蒙山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和侵占破坏自然资源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坚持立法为民,注重回应民生关切。”据悉,条例充分考虑蒙山保护范围内相关组织、人员的生产生活实际,对群众关心的生态补偿、鼓励扶持政策等问题进行了回应。条例还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创设了在蒙山保护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在蒙山风景名胜区内挖沙取土、采挖本地特色植物、非法采集景观石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施行起三年内编制蒙山保护总体规划
条例规定,市城乡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并于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编制工作。同时,条例明确,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整合原有景区规划,完成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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